第168章 光速败诉(1 / 5)

第168章光速败诉

他甚至有点傻眼。

秦牧讲述的版本……

和他三婶所说的,完全不一样。

陈述环节里,秦牧表示车损皆为熊孩子造成的,有九辆车的行车记录仪外加物业的地下车库监控佐证。

要知道。

这些车主的每辆车,都停在固定的车位。

行车记录仪若拍到了同一个人……

几乎是铁一般的证据。

不存在伪造的可能。

再加上物业的监控,完全可以确定侵权者是谁。

可他三婶却说秦牧等人诬陷,借机敲诈勒索。

还给他提供了一段视频。

“那个视频……不会是伪造的吧?”

他咽了咽口水,额头上冒出了一层冷汗。

他非常了解秦牧。

经秦牧之手,送进去了一批又一批的被告。

对方肯定不会在这么重要的证据上弄虚作假。

懂法的人……

轻易不可能犯法。

但他三婶不一样!

联想到三婶这两天略显怪异的举动,他越想越觉得那段视频有假!

以现在的技术手段,很容易就能甄别出视频的合成以及后期制作痕迹。

而在法庭上弄虚作假……

将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,甚至构成伪证罪。

根据《刑法》第三百零六条,在刑事诉讼中,辩护人、诉讼代理人毁灭、伪造证据,帮助当事人毁灭、伪造证据,威胁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

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这针对的是刑事案件的诉讼。

但……

《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一十一条同样规定了,诉讼参与人有以下几种情形,将构成犯罪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:

(一)伪造、毁灭重要证据,妨碍法院审理案件的;

(二)以暴力、威胁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、贿买、胁迫他人作伪证的;

(三)隐藏、转移、变卖、毁损已被查封、扣押的财产……

其中第一条,只需要达到情节严重,就极有可能触犯伪造证据罪、虚假诉讼罪、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和诈骗罪等具体罪名。

在司法解释里。

也有情节严重的定义:只需要诉讼参与人提供的证据,足以扭转案情走向,试图不当得利,使他人受到非法损失的,即构成情节严重。

也就是说……

这个视频,就是个定时炸弹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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